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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調整實施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》有關條款

瀏覽量:32683  發布時間:2022/3/21 16:30:00

  水利部關于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實施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》有關條款的通知

  水建設〔2022〕15號

  部機關各司局,部直屬各單位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水利(水務)廳(局),各計劃單列市水利(水務)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,各有關單位:

  根據《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〔2021〕24號),水利部決定,自即日起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實施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14號)有關規定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一、暫時調整實施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14號)第十六條第(三)項關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中“監理單位已確定”的規定,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中“監理單位已確定”的條件。

  二、暫時調整實施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14號)第十八條第一款關于在正式媒介發布招標公告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(或招標文件)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規定,在發布水利工程招標信息(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)時可同步發售資格預審文件(或招標文件)。

  三、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為北京、上海、重慶、杭州、廣州、深圳6個城市,試點城市范圍擴大事宜執行國務院有關工作安排。

  四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,及時對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,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。

  五、試點中的重要情況,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水利部報告。水利部將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,結合試點情況,對具備條件的創新試點舉措在全國范圍推開。

  水利部

  2022年1月13日